刑法学研究的新视野
发布日期:2003-12-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这本《刑法学》分为上下两册,但却完全不同于传统的总则加分则的两大部分体例。体系的创新,可以说是该书最大的特色,因为作者撰写该书的目的不在于构建解释刑法知识体系,而在于构建理论刑法知识体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摆脱传统刑法学理论的束缚,进一步推动推动刑法学理论不断走向深入,反过来更好地促进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日趋科学化、民主化。作者认为,罪责的辩证关系才是当今刑法所要研究的主要对象和基本规律,而不能只局限于罪刑关系的研究。因为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刑事责任是犯罪及其他因素的有机整合;刑事责任是决定刑罚的唯一根据,而刑罚是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但不是唯一形式;有犯罪并不一定必然有刑罚,而必须要有刑事责任。作者提出了刑法导论、刑法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定罪论、量刑论、行刑论、罪刑各论的新体系,全书在此架构基础上展开,应该说既是富有勇气的大胆尝试,又是在经过反复论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的,因而其架构的理论体系也是非常严密的。虽然参与本书写作的人员多达22人,全书长达141万字,但在理论的逻辑体系上却相互协调,前后照应,给人一气呵成之感。
一个学科理论体系的创建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是建立在整体知识结构合理、逻辑关系严密的具体理论与观点的周延基础之上的,可以说,这也是该书的另一个鲜明特点。也正因为如此,该书增加了刑法学的思想渊源、刑法学基础理论、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及本体理论、刑事责任论、定罪论、行刑论等内容,其中最具创意的是作者提出的新的犯罪构成理论。传统的刑法学观点认为,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是犯罪的四大构成要件,而作者认为客体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其他三个要件已足以表达犯罪的一切性质和特征,提出了“新三要件说”。在对客体理论进行分析批判时,作者指出这是对哲学领域内主客体理论的生搬硬套,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在刑事判决中对当事人也毫无意义。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我们在量刑时必须严格依照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而刑法规定的每一种具体犯罪在立法上并没有直接进行客体方面的立法。事实上,犯罪客体就是犯罪对象,犯罪对象就是犯罪客体。犯罪的本质与性质已经由犯罪行为决定了,无须客体代劳。犯罪行为是人的主观意志与意识的外化,有行为就必定有社会危害后果,况且在犯罪构成中还有主观罪过这一要件来决定犯罪主观方面的性质。即使在如偷越国边境犯罪中,也无需客体进行解释,它也是有犯罪对象的,这个对象就是国边境线,不管它是否以界碑、界桩的形式表现出来,边界线总是客观存在的。在本书中,作者对他们提出的“新三要件说”作了详细的阐述,非常引人注目,也会令大多数人信服。另外,我们注意到,本书打破了传统刑法学中犯罪与刑罚的格局,重新构建了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新格局,并巧妙地将原“刑罚论”的内容科学地划分或归并入刑事责任论和量刑论两大部分之中。这本身就是一种理论与体系上的重大突破,不仅使学科体系更加合理,而且使刑事责任理论更加充实,也更具操作性和应用性。体系更科学了,理论被激活了,可以说这是本书的一个最大的“双赢”结果。
不仅在理论上大胆创新,而且在内容上讲究实用,这可谓本书的最大优点。本书的下册是罪刑各论,坚持刑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坚持形式为内容服务。对每一个罪名均设有单独的一节加以阐述,极大方便了司法实务工作人员。尤其是该书采用将所有罪名均在目录中一一列出的体系,更进一步显示出实用性和操作性的功能,可以说在同类著作中是不多见的。该部分对各种罪名均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等,定义及构成要件均采用了“新三要件说”。分析详实、论证周密、逻辑清楚,而且内容丰富,该部分的内容就达80万字,厚达1000页。在罪名的解释中,注重联系实际。如在故意杀人罪一节中,就举了包括安乐死在内的四案例。而且在这罪刑各论的写作上,作者也动了一番脑筋。比如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是不少刑法教材容易忽略的地方,往往内容单薄,而且深度不够。而该书在编写过程中,专门邀请从事军事审判实务工作、又具有较深法学造诣的人员担纲,这就创出了特色。
李晓明教授主编的这本《刑法学》,得到了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我国著名刑法学家、中国法学研究会会长高明暄教授专门为该书写作了序言,并给予很能高评价,这当然也是对新一代青年学者敢于直言、勇于探索精神的鼓励、支持与鞭策。勿庸置疑,本书是97刑法制定后颇具代表性的一部具有开拓性的学术力作。它对造就了刑法学的新体系、传播刑法学的新思想、繁荣刑法学的新理论、培育刑法学的新人才等都将发挥极其重要的引导与推动作用。我们深信,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新一轮理论刑法学研究热点的崛起,该书对学科的创新与构造、理论与学术品位及其所产生的革新性的社会效用将日益突出和明显。
最后,让我们共同企盼理论刑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和更加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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