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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重点、难点学习

发布日期:2018-09-03    作者:石文辉律师
  2018年8月31日下午,盈辉律师团队集体研讨会正常召开,团队成员共同讨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重点、难点,为了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断钻研、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归纳总结】
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过错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过错的举证责任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患者如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但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调解委员会介入案件有什么样的方式及程序?
 (一)医疗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二)当事人主动申请和医疗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
三、医院违反医疗管理的规定,是否承担过错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在出现医患纠纷后,应当审查院方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管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四、医疗机构对死者家属有无尸检提示的义务?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死者家属负有尸检提示的义务。尸检告知或提示的目的在于让患方理解尸检的程序,更重要的还要让其理解尸检的法律意义,故告知或提示尸检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尸检的目的为确定患者的死亡原因;患方决定尸检的时间限制;对尸检单位的选择;尸检费用的承担;拒绝尸检的后果。
五、胎死宫内,有无死亡赔偿金?
  根据《民法总则》第16条的规定,胎儿不是民事主体,死亡赔偿金赔偿所依据的是胎儿出生为活体,然而胎死宫内,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所以不支持死亡赔偿金。
六、医院有无义务复印患者病历给其家属?
  根据《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什么情况下,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一)病例较少。
 (二)未做死因鉴定。
八、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关于计算损失数额中的“上一年度”时间起点如何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是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时间点的上一年度来做计算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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