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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亲戚朋友间借钱没有约定利息还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

发布日期:2018-09-03    作者:张静律师
案情
     谢某借给张某5万元现金,当时张某打了一张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由于两人的关系不错,所以没有说利息的事情,只是口头说事后必定感谢。但是一年后,张某并没有还款的意思。之后,谢某多次催促张某还款,张某都推托,一直到现在也没有还。无奈,谢某打算采取法律途径追回款项。谢某想问,既然他和张某没有约定要给付利息,但是也没有约定不给付利息,他可以要求张某支付利息吗?
                              
律师解答:
可否要求张某支付利息要分段而论。张某可以不向谢某支付还款期限内的借款利息,但张某在还款期限后还款的,谢某可要求张某支付逾期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由于谢某与张某的借款协议中对利息事项没有进行约定,即便是口头约定也是约定不明确,可以视为该借款不需要支付利息。所以,张某可以不向谢某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息。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由于谢某与张某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张某不按期偿还,所以谢某可以要求张某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一般可以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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