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可以要求逾期利息

发布日期:2009-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7年5月中旬,被告李琳向原告邓贵材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借条,但是没有约定利息,到期后原告自2008年7月1日起,多次向被告催讨此款但未果。2008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本金2万元和利息。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为原、被告没有约定利息,所以被告只需要返还2万的本金;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要返还原告2万的本金和2008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06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在本案中,原、被告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原告起诉之前,也就是2008年7月之前,被告只需返还本金,无需返还利息。但是,这并不代表被告在任何适合都不需要返还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被告应负偿还借款及利息之义务,本案中,原告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于2008年7月日起,向被告催讨还款,此时,原告已经向被告主张权利。故被告应当返还2万的本金和2008年7月1日以后的利息。(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周君)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