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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信、中医配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发布日期:2018-09-06    作者:李海律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类案规则

1.在专利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模型,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诉刘俊谦、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对思想及事实的独创性表达,具体认定作品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一定表现形式,不属于客观事实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2)是否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3)是否属于智力劳动成果。
案号:(2012)鲁民三终字第33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总第209期)


2.根据客观数据通过使用WPS制表工具制作完成的曲线图及对图表的分析结果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孙新争与马居奎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本案要旨: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判断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以及在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公有领域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进行分析判断。根据客观数据通过使用WPS制表工具制作完成的曲线图符合独立完成的要件,但该结果的表现形式有限,缺少差异性,通常被排除在独创性之外,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对该图表的分析结果,并无明确确定的形式,更不应违背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进行垄断,因而也无从保护。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13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3.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附图在整体的构图和布局安排上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陈猛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实用新型的产品设计图是用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将要生产的产品的造型及结构的平面图案,符合著作权所称的作品的特征,依法享有著作权。但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对于产品设计图的保护不能延伸到产品的功能性设计。
案号:(2015)闽民终字第990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最新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4.古籍点校成果不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不构成作品——周锡山诉江苏凤凰出版社有限公司、陆林等侵害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古籍点校的目的在于复原古籍原意,每个点校者都是根据自己对古籍含义的理解,在自己认为的极为有限的表达方式中进行选择,始终会忠于点校者自己所理解的古籍原意,因此,这种情况下不会产生新的表达,点校成果也就不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不构成作品。对古籍点校成果间是否构成抄袭的认定,必须采取严格的法律标准,以两者完全相同或绝大部分相同且在后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点校过程为界限。
案号:(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总第93辑)


5.书信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杨季康、李国强侵害著作权、隐私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书信作为写信人独立创作的表达个人感情及观点或叙述个人生活及工作事务方面的内容,是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表达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案号:(2014)高民终字第115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14年第2辑(总第24辑)


6.中医配方的表述方式不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张品舟的继承人诉杨天鹏的继承人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技术信息(中医配方的内容)与技术信息之表述(中医配方的表述方式)有区别,不应该得到同一法律保护;中医配方的表述方式不具有独创性,不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案号:(2007)川民终字第16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8期


7.音乐喷泉的喷射表演效果构成作品,属著作权保护范围——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整个音乐喷泉音乐作品进行舞美、灯光、水型、水柱跑动等方面编辑、构思并加以展现的过程,是一个艺术创作的过程,构成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音乐喷泉作品所要保护的对象是喷泉在特定音乐配合而形成的喷射表演效果、具有美感的独特视觉效果。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该音乐喷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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