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债权人请求撤销将房屋赠与子女的主张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8-09-07    作者:110网律师
债权人请求撤销将房屋赠与子女的主张获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 (何燕妮 陈先爱)  债务人在没有其他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房屋赠与子女,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判决撤销被告王某与被告梁某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其儿子梁小某并办理过户手续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与被告梁某系夫妻关系,第三人梁小某系两被告的儿子;两被告共有坐落在进贤县民和镇康盛阳光城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201465日,两被告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婚姻期间购有位于进贤县民和镇康盛阳光城房屋一套,属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权归儿子梁小某所有,男女双方自愿放弃分配。

  另查明,20171013日,该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王某欠原告胡某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王某应从201351日起以3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被告王某结欠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的事实,已由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所确认;被告王某在明知应归还原告借款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其儿子梁小某并办理过户手续,现被告王某又无其它财产用以偿还上述债务,致使原告债权无法实现,事实上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原告对该转移财产的行为依法享有撤销权,故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涉诉房屋赠与约定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2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