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请求撤销将房屋赠与子女的主张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8-09-07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何燕妮 陈先爱) 债务人在没有其他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房屋赠与子女,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判决撤销被告王某与被告梁某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其儿子梁小某并办理过户手续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与被告梁某系夫妻关系,第三人梁小某系两被告的儿子;两被告共有坐落在进贤县民和镇康盛阳光城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2014年6月5日,两被告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婚姻期间购有位于进贤县民和镇康盛阳光城房屋一套,属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权归儿子梁小某所有,男女双方自愿放弃分配。
另查明,2017年10月13日,该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王某欠原告胡某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王某应从2013年5月1日起以3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被告王某结欠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的事实,已由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所确认;被告王某在明知应归还原告借款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其儿子梁小某并办理过户手续,现被告王某又无其它财产用以偿还上述债务,致使原告债权无法实现,事实上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原告对该转移财产的行为依法享有撤销权,故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涉诉房屋赠与约定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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