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赔十”条款的效力认定
发布日期:2018-09-10 作者:吴远国律师
【案情】
2012年3月,刘某在某酒业公司以每瓶1480元的价格购买了6瓶53度茅台酒,总金额8880元。刘某要求酒业公司开具发票,且要求在发票上注明酒的详细情况并备注“假一赔十。”后刘某以自饮感觉身体不适,怀疑为假冒茅台酒为由,于2012年4月向某市工商局投诉,工商局于2012年4月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酒进行鉴定,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表结论为:该批6瓶“贵州茅台”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后经协商,酒业公司将茅台酒价款8880元退还了刘某,但刘某认为酒业公司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及发票上备注的“假一赔十”条款对其进行价款十倍的赔偿共计88800元,并承担商品检测鉴定费用。酒业公司拒绝赔偿,刘某遂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商家是否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及发票上备注的“假一赔十”条款进行价款十倍的赔偿。对此,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商家不应当再承担赔偿责任。“假一赔十”的条款属于一种“显失公平”的违约金支付方法,对其效力法院不应予以认可。酒业公司已全额退还货款,若再进行十倍价款的赔偿,刘某获得的高额赔偿属于不当得利,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观点二:商家仅应当承担1+1赔偿责任。本案中,酒业公司销售假酒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提供商品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商家应当承担1+1赔偿责任。
【评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刘某本身仅损失合同价款8880元,但根据“假一赔十”条款,酒业公司却要支付88880元的赔偿,明显属于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情形。因此,法院应向酒业公司释明其有权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减少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从而排除“假一赔十”条款的适用。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的补充,即惩罚性赔偿应以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为前提。但本案中原告虽然称饮用涉案酒品后身体不适,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涉案酒品造成其人身、财产损害,故不宜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本案中,酒业公司有义务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应当知道其所售茅台酒为假酒,其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1+1赔偿责任。
因此,在本案的处理中应当否认“假一赔十”约款的效力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的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不纵容商家的售假行为,也不过分打击商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王锦瑾 贺冬青)
相关法律问题
- 想要了解合同条款和合同的有效力,如何收费 12个回答0
- 因判决书认定是夫妻财产,协议条款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7个回答50
- 十字路口两车都是直行被右侧来车撞道右车门,责任怎么认定,和具体条 1个回答25
- 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 3个回答0
- 合同效力认定 5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情侣分手后在网络频繁发布不当言论贬损对方,法院这样判
- 实际施工人能否在工程款范围外主张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远亲不如近邻!
- 李**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
- *有限公司与上海*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
- 徐州*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圣克莱蒙特航运股份公司、东京产业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肖*故意杀人案——吸毒后交通肇事,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民警,致1人死亡、1人轻伤,罪行极其严重
- 杨**运输毒品案——假释考验期内组织怀孕妇女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 蔡**贩卖、制造毒品案——伙同他人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 杨*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 於**贩卖毒品案——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严惩
- 臧*贩卖毒品案——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 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连续冲撞,系累犯,投案自首,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