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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有时限,这几个时间节点一定不要错过!

发布日期:2018-09-11    作者:张梅律师
  
  很多的当事人忽略了对拆迁维权期限的关注,也有很多关于维权期限的错误认识。今天爱土拆迁律师特意跟大家介绍一下,拆迁维权的几个关键时间节点。
  拆迁练习题:都来找一找,王先生错过了哪些维权时间节点?
  案例:王先生家在农村,2014年的时候,政府搞开发要进行拆迁。在2014年8月份的时候发布了征收公告,同年9月份下发的安置补偿方案。
  因为对于补偿不满意,王先生跟拆迁方一直没有谈拢补偿。在2015年3月份,国土局对王先生家下发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王先生还是不认可。于是当地政府在9月份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于2015年12月下发了强制执行的裁定。
  上诉案例中涉及到多个时间,哪到底哪些时间节点在咱们在维权中不容错过的呢?
  实践中,如果进行征地拆迁维权,最为关键的是要掌握听证的期限,复议和诉讼的期限。
  一
  第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听证的期限
  拆迁中的听证主要是有两方面,一是针对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听证,一是针对拆迁项目的听证。
  前者是依申请进行的听证,后者是由政府主动组织的听证,比如是建设影响周边环境的污染企业等,需要在立项的时候组织公众参与。今天我们讲的主要是依申请进行的听证的时限。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二
  第二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复议和诉讼的期限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被拆迁人在拆迁中最常用到的维权方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对象是拆迁方的具体行政行为,那实践中到底哪些行为是可以提起复议和诉讼的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中规定,可以针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在拆迁方下发的法律文书中,都会载明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但如果文书中没有告知期限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从上诉中我们可以明确了,王先生如果要对补偿方案申请听证的话,应该在补偿安置方案发布的10个工作日内,要对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话,应当自在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之日起,在60日内依法申请复议,6个月内依法申请诉讼。
  如果法律文书中并没有起诉的期限,那么最长在1年内,王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
  核心提示:发生在被征收人关于维权期限的认识误区
  不少的当事人都说自己一直在维权,等到律师问他是申请复议了还是起诉了,对方却说,我一直在跟政府谈,或者我一直在信访,不管是谈了五六年还是信访了五六年,这不属于走法律程序,更加不构成起诉期限中断的理由。
  在此,提醒广大的被拆迁人,多关注拆迁维权的时限,学习拆迁维权的法律知识,以免错失良机。如又不懂的地方,可以及时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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