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代签不合法 保险公司被判返还保费
发布日期:2018-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雷某既是老乡,又是雷某的老客户。2013年11月,雷某向王某推荐了一款分红型保险,保险期间为28年,交费期满日为2023年11月8日,每年交费1万元。另还投保了与主险相关联的二份附加保险。上述保险中的电子投保确认单上的手写字体的内容均是雷某代写的,三份保险单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签名以及电子送达回证上的签名均不是王某本人的签名。雷某于2017年12月将上述三份保险合同交付王某,某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已累计自动扣划保费5万元。王某收到保单后,提出雷某向其推销保险时承诺的是5年期满退本付息,而不是保险合同中载明的28年,认为雷某向其作了虚假宣传,遂要求退保。
法院认为,三份保险单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王某的签名均不是王某本人亲笔签名,手写抄录的内容均是雷某代书的,已交的保险费也是通过银行自动扣划的。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存在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未如实将保险合同的真实内容告知投保人的情形,具有欺骗行为,违背了相关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合同依法不成立,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宣判后,某保险公司未上诉,近日已主动将案件兑现款支付给了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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