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离婚时房屋归属问题
发布日期:2018-09-25 作者:杜凯律师
---杜凯律师
【案例】
2014年张某夫妇为女儿张倩在西安购买房屋一套,价值80万元,2016年女儿张倩结婚,婚后女儿张倩将丈夫刘某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2018年双方闹离婚,男方将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房屋。
【杜凯律师点评】
对于这样的案件,要确定房屋的产权,表明上看房屋登记情况,因为我国实行的是物权登记主义,但是离婚案件父母出资涉及到赠与问题,要进一步审查出资人的真实意思。
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父母为子女出资所购房屋归属问题时,应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区分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来确定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张某夫妇为女儿张倩婚前全资购买房屋,房屋产权为女儿张倩个人财产,对于张倩私自将丈夫刘某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要考虑,是否通知女方父母,张倩加名字的动机,丈夫刘某是否有欺骗张倩的情况。
维权思路:可以由张某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产证。房产证如果撤销,房屋就不能按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证据,案情要有针对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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