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员工微信上侵犯企业名誉权,起诉员工还是公司?
发布日期:2018-09-26 作者:张静律师
????庭审中,乙公司答辩称认为甲公司产品属不合格产品,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是履行经销商的监督义务,提醒朋友不要上当受骗,且认为即使构成侵权,也系马某的个人行为,乙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庭审时经查看,马某微信号XXX的备注名先后为XX水电地暖、XX光伏发电,微信号好友为147人,相关信息尚未删除。本案的侵权责任主体应为是被告公司还是被告公司与其经理马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答:起诉公司,由公司承担责任,员工个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马某为被告公司经理,在被告公司担任重要职务,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其前妻,虽然微信号XXX其个人微信,但微信备注名先后为XX水电地暖、XX光伏发电,且发布信息与被告公司的经营销售事项相关,可以认定马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的行为为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为因工作内容而实施的履职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马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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