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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虚开发票被查,财务负责人一定会被牵连吗?

发布日期:2026-01-09    作者:韩翔律师

公司虚开发票被查,财务负责人是否必然被牵连?这一疑问困扰着众多财务从业者。在司法实践中,财务负责人是否担责需结合具体情节与法律条款综合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虚开发票行为分为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两类。行政层面,虚开金额1万元以下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超1万元则处5万元至50万元罚款;刑事层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达10万元以上,或虚开普通发票金额达50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虚开发票罪最高刑期为七年。
财务人员是否担责,关键在于其在违法行为中的角色定位。若仅为被动执行上级指令,未参与决策或获利,且能提供完整证据链证明自身无主观故意,则可能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从犯,甚至免于刑事追责。例如,某地产公司财务总监因参与虚开普通发票6600余万元被判缓刑,其辩护核心在于证明自身未主导决策且未从中牟利。反之,若财务人员主动策划虚开流程、伪造合同、虚构业务,或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司印章、空白发票等关键工具,则可能被认定为主犯,面临更严厉处罚。
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的追责原则为“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务负责人若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需承担更重责任;若仅为执行层,则可能从轻处理。例如,某公司财务人员张三因虚开10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三年有期徒刑,而其上级因主导决策被判更重刑罚。
财务人员可通过规范操作降低风险:严格审核业务真实性,拒绝执行无实际交易的开票指令;保留完整工作记录,包括审批流程、业务凭证等;定期学习税法更新,避免因无知触法。唯有将合规意识融入日常操作,方能在企业违法时划清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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