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中的赔偿数额
发布日期:2018-10-19 作者:张梅律师
原告龙某与被告谭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在为被告建房装模时从二楼摔下造成第一腰椎爆裂骨折,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被告支付2700元给原告后拒绝再行赔偿。现原告龙某以与被告谭某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64120元。被告谭某在庭审中辩称,被告没有雇请原告做事。原告不注意施工安全,作业时穿拖鞋,从二楼跌到地下受伤,责任应由原告自己负担,被告不负赔偿责任。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被告谭某应向原告龙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异议,但在赔偿数额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龙某与被告谭某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谭某应当对龙某的损失全额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龙某与被告谭某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但因龙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谭某应当赔偿龙某%80的损失。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龙某与被告谭某之间形成的是无因管理关系,谭某应当赔偿龙某的全部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要确定被告谭某对原告龙某的赔偿数额,首先要判断谭某与龙某之间的关系是无因管理关系还是雇佣合同关系,从而正确适用法律。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如果谭某与龙某之间形成的是无因管理关系,那么在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本案中,原告是应被告的雇请,为被告建房装模,被告按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原、被告之间即形成相应的雇佣关系。原告在装模期间从二楼摔下受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辩称没有雇请原告做事,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告在装模过程中,不注意工作安全,穿拖鞋作业,自身存在过错,故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在被告应当承担的数额上,由于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因些法官在此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理解为: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由赔偿义务人承担%80-%9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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