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贪污受贿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原局长获刑
发布日期:2018-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判决,被告人宁思专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80万元;被告人杨德裕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孙明艳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宁思专已退回受贿赃款204.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受贿所得人民币895.06万元及1000元美金,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宁思专尚未退出贪污所得人民币1109786.4 元,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滥用职权事实:2013年6月20日,为完成钦北区税收入库任务,宁思专利用其担任钦北区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之便,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决定用财政资金为私营企业支付税费。之后安排杨德裕、孙明艳违规办理了用钦北区财政局国土资金代林湖公司支付契税、印花税共4480842.36元。
2014年至2015年期间,宁思专为执行钦北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孙明艳为尚未缴清钦北GC2012-10、11、12号宗地土地出让金的林湖公司虚开收据,之后孙明艳违规指示下属虚开了9790万元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供林湖公司办理上述三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贪污事实:2010年至2016年期间,宁思专利用其担任钦北区财政局局长职务之便,分别指使钦北区财政局出纳禤玉玲、钦州市驰耐普汽车维修服务部会计秦冰缘(两人均另案处理)以虚开发票及加大发票金额的方式,套取钦北区财政局公款共1109786.4元供其个人使用。
受贿事实:2006年至2016年期间,宁思专在担任钦北区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2007年钦北区水利局办公大楼工程、2009年小董镇土地治理项目等相关工程上,为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钦州办事处负责人曾某提供帮助及便利,先后十四次收受曾某以送现金、代付购房定金和尾款、房屋装修、投资入股等形式给予的好处费共计928.56万元及1000元美金。2013年至2015年期间,宁思专利用担任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钦北区财政局、钦北区农业发展办公室发包的财政所建设及农业发展项目工程上,为工程老板谭某某提供帮助及便利,先后五次收受谭某某送的好处费共计现金125万元。2014年至2015年期间,宁思专利用担任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钦北区交通运输局原副局长曾某某提供帮助及便利,先后六次收受曾某某送的好处费共计现金25万元。2011年至2015年期间,宁思专利用担任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钦北区交通运输局原局长方某某提供帮助及便利,先后五次收受方某某送的好处费共计现金2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思专、杨德裕、孙明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宁思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套取公款供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贪污罪;宁思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受贿罪。对宁思专所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应数罪并罚。
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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