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如何确定劳动关系成立与否
发布日期:2018-11-16 作者:李丹律师
2013年4月20日,王某经人介绍到位于庆城县桐川乡郭旗村的“镇302-111井”担任司钻,王某无相应资质证书。该工程属于A公司承包的B公司的2013年产建试油压裂工程,A公司将所承包工程中的试油工程分包给C公司,C公司又将部分试油工程项目分包于D公司,“镇302-111井”属于D公司分包的试油工程。2013年4月27日下午,王某在试油作业中被飞起的油管打伤。2014年4月15日,庆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王某与D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D公司不服,于2014年6月20日诉至庆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C公司出具的《证明》及2013年试油工程结算清单两份证据已证实D公司为C公司承包的A公司试油工程的分包商之一,镇302-111井属于D公司分包的试油工程,李某某、缪某、康某的三份《证明》已证实王某系在庆城县桐川乡郭旗村“镇302-111井”工作时被油管致伤,上述证据可证实王某系在D公司承包的井场工作,应认定王某与D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D公司诉称其仅是为郑某个人承包的工程以其资质代为结算工程款,审理认为郑某系D公司股东,D公司主张的该事实系其公司内部事宜,不能对抗第三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D公司与王某劳动关系成立。
律师说法:如何确定劳动关系成立与否?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社会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标准是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实际用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从其特征方面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
一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人身隶属性的特征。劳动关系的隶属性决定了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即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了一种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二是劳动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劳动法律关系虽然是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而形成的,但该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当事人双方必须在国家预设的法律框架内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三是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已经将劳动付诸实施后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四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负有单独承担商业经营风险的民事责任,即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对外并不承担因其劳动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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