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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中挪用公款罪问题

发布日期:2018-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挪用公款罪问题:
  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的用途不同,成立犯罪的条件不同:
  1.进行非法活动(恶性最大):既没有数额要求,也没有时间要求;
  2.进行营利性活动(恶性次之):要求数额较大,但没有时间要求;
  3.进行合法非营利性活动(恶性最小):要求数额较大,并且三个月未还。
  学员问:2.进行营利性活动(恶性次之):要求数额较大,但没有时间要求;
  老师,这里要求数额较大,底线是多少?
  3.进行合法非营利性活动(恶性最小):要求数额较大,并且三个月未还。
  老师,这里要求数额较大,底线是多少?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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