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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权利救济途径

发布日期:2018-11-22    作者:王静律师
当事人在收到挂名请求时,就应慎重考虑是否要接受挂名当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如果已经接受了挂名请求,即使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应时刻关注公司动态,一旦发现公司发展有恶性苗头,就应积极要求退出公司,及时抽身。

首先,挂名法定代表人应要求解除委托合同。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是基于委托合同所产生的,因此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先解除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比较特殊的法定解除权——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从法律规定来看,委托合同的解除权是形成权,只要一方解除合同的意思到达对方,合同即被解除。建议挂名法定代表人采取发函等较为正式的方式行使解除权。

其次,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与公司协商要求退出公司并办理工商变更或涤除登记。需要注意区分变更登记与涤除登记:变更登记适用于已确定下一个法定代表人身份之时,可以直接将挂名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已确定的人选;涤除登记适用于未确定下一个法定代表人身份之时。例如本案中沈某要求退出A公司,但届时A公司尚未选出下一个法定代表人,此时沈某仅能要求涤除登记,而不能要求变更登记。

再次,如果无法协商一致,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向公司发律师函要求办理变更或涤除登记。发律师函可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且可以缩短问题解决时间,无须历经漫长的诉讼程序,且保证有据可查。

最后,协商与发函都无果的情况下,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及时提起诉讼。需要注意诉讼应以公司为被告,而非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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