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忆病人在医院坠楼身亡 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8-11-23 作者:张梅律师
这名外来务工青年因工作期间的一次头部受伤,造成“症状性癫痫”、 “脑功能障碍”、 “矢忆失语”等症状,严重弱智且不能言语。在外地医院治疗后,于2006年8月到江东某康复医院接受康复治疗。8月14日傍晚,他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上了住院大楼顶楼,失足坠楼身亡。死者家属认为,医院根本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医护人员没有及时发现病人独自离开病房上顶楼,而顶楼的通往露台大门又竟然敞开着,这是导致病人出事的直接原因,医院要承担全部责任。
医院则提出,在病人入院时即告知家属,病人智力严重衰退,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要有家属24小时监护,医院只负责康复训练,不负责安全监护,病人的父亲也在《病情知情书》中签名确认。而病人出事时,陪护人却没在病人身边,这是陪护失职。因此,病人坠楼应由家属负责,医院没有过错。针对病人家属指出的“医院顶楼安全设施不到位”的问题,医院认为大楼设计允许顶层上人,并装有高度为1.2米的安全护栏,符合有关规定。
法院判决: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
江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对住院病人的生命安全负有保护义务,住院病人不慎在医院里坠楼身亡,医院应对未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医院考虑病人病情特殊,事前特意告知病人家属应进行24小时全程监护,而病人家属却在事发期间与他人聊天,疏于监护,对病人之死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相应地应减轻医院的责任。一审判决病人家属承担70%责任,医院承担30%责任。
律师说法:什么是“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
医院收治患者,负有对患者进行治疗、护理的合同义务,同时依法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在走廊铺设地毯、设置扶手,在厕所放置防滑垫等;作出明确警示、提示或说明,消除不安全因素;患者大多身体虚弱,活动能力受到限制,这对医院安全保障义务提出更高要求。若医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医院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并非是绝对义务。对患者来说,患者对于身体状况应当正确估计,在日常的行动、生活上应以安全为第一注意义务,必要时应当要求护士或者家人陪同,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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