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明、郭某利与成都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11-23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10月23日,成都某实业公司与郭某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出售给郭某明。郭某明在签订合同后即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随后该公司向郭某明交付了房屋,并于2013年6月18日过户给郭某明,办理了房产证。但房屋面积明显不足,经郭某明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实测后确定该房屋的套内实际面积比房产证上载明的房屋套内面积短少了25.85平方米,面积误差比大33.64%。且该实业公司至今尚未配合郭某明办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郭某明已于2014年2月将房屋赠与郭某利,办理了过户手续。故郭某明与郭某利对该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在充分审查了案件事实后依法对该案进行判决。
辩护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判决结果
判决该实业公司返还郭某明房价款,并协助郭某利办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案件受理费与司法鉴定费由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办案心得
在签订各类买卖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内容与附加条款,及时对合同中遗漏问题进行补全,特别要对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予以预先评估并约定好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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