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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的工资被拖欠 该怎样处理?

发布日期:2018-12-06    作者:张梅律师
基本案情 派遣员工的工资被拖欠 员工要求原单位支付工资引纠纷
王某系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2014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定《员工借用协议》,协议约定: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A公司将本单位职工王某借用至B公司工作,借用期满即回A公司,王某在借用至B公司工作期间,保留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工资、福利、社保等由B公司负责;A公司自2014年1月起每月暂借给B公司资金3000元,用于支付王某的工资及缴纳社保费,B公司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此款归还A公司。王某到B公司工作后,B公司与其约定工资标准为每月1万元。2015年1月起,B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开始拖欠王某工资。王某就B公司拖欠其工资的行为向A公司反映并要求A公司支付,A公司称与其无关拒绝支付。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在王某借用期间,A公司将应当借给B公司的每月3000元,直接支付给了王某。王某于2016年12月回到A公司。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其被B公司拖欠的工资。庭审中,A公司称王某在B公司工作期间,月工资标准是与B公司约定的,A公司无权过问,并对B公司是否拖欠王某的工资也不知情。
仲裁裁决 双方未变更工资支付的主体 原单位仍应支付派遣员工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A公司支付王某在B公司工作期间被拖欠的工资16.8万元(1万元/月×24-0.3万元/月×24)。
律师说法 派遣员工的工资被拖欠 该怎样处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由此可见,劳动者在被借调至外单位工作期间,劳动关系仍在原用人单位,双方经协商后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就本案而言,王某在被借用期间与A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并未协商对工资支付的主体作出变更;A公司仅与B公司约定,王某借调期间的工资由B公司支付。因此,A 公司仍需承担向王某支付工资的义务。因此,A公司应当支付王某在B公司工作期间被拖欠的工资,但A公司每月已向王某支付的工资应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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