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能否被认定为第三者商业保险中的第三人
发布日期:2018-12-07 作者:张梅律师
2017年年初,胡某某购买了一辆货车用于运输木材等建筑材料,并为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一日,胡某某雇其好友魏某某帮助自己运送建筑材料,魏某某在驾驶的途中因操作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胡某某得知后主动与魏某某的近亲属进行联系,并与其达成了赔偿协议。胡某某履行完赔偿义务后与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联系,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支付其向魏某某的近亲属赔付的金额。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第三者商业险的保险责任,即死者魏某某能否认定为“第三者”。法院认为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范围是“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魏某某作为胡某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也属于被保险人,其并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对象,因而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律师评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二)项的规定,以及结合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是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投保人以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以外的受害人。
而本案中魏某某作为胡某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其属于商业三者险中的被保险人,而非赔付对象。本案中魏某某的死亡发生在提供劳务期间,由于其驾驶不慎而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故不适用第三者商业险赔付,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胡某某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魏某某的近亲属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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