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 是否还能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发布日期:2018-12-24 作者:姚雷律师
张某与李某于1983年登记结婚,1985年生育李大某,1990年生育次子李小某。1994年由于夫妻感情破裂,李某于1995年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李某与张某离婚。2、儿子李大某、李小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年各给儿子抚育费 4000 元,至李大某、李小某独立生活止。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张某没有支付过李大某和李小某的抚养费,也没有探望过两个儿子。李大某和李小某均由李某一人抚养。2014年,55岁的张某突发脑中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居所、无经济来源,生活只能基本自理。张某希望两个儿子能照顾自己,但两子均以张某未尽到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子每月各支付赡养费800元,解决自己的住所问题,并每月至少探望自己两次。
法院判决:父母未尽到赡养义务,不影响子女支付赡养费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尽管张某未对李大某、李小某尽到抚养义务,但是这并不影响子女支付抚养费,根据张某的实际情况及其两个儿子的收入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综合考虑,以每人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为宜。李大某和李小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按月轮流为张某提供住处,由李大某首先履行。
律师说法: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是否还能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具体在法条中则表现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尽管父母没有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还是有义务赡养老人的。虽然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是父母的不对,但这并不能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除特殊情况外,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在本案中,张某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居所、无经济来源,生活只能基本自理,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李大某、李小某应向张某支付赡养费用。尽管张某未对李大某、李小某尽到抚养义务,但是这并不影响子女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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