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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任务职责

  第四章 奖惩

  第五章 附则

  院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技术安全管理规定》发给你们。此规定是在原《中国科学院技术安全工作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技术安全工作是保护劳动力和发展生产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证科研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望你们对此《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切实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一年三月七日中国科学院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院职工在科研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科研生产仪器设备不受损失,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实现问明科研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属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技术安全工作必须贯彻的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在科研生产过程中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科研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首先保证安全,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防患于未然;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科研生产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明确安全和科研生产是一个有机整体,要安全和科研生产一起抓;

  3.“安全具有否决权”:安全工作必须是衡量单位管理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在对单位各项指标的考核和评定中,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并使其具有“否决权”。  第四条 技术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和遵守“五项规定”、“五同时”、“三同时”、“三不放过”等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规定;执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和群众监督”的安全工作体制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院技术安全工作管理归口院科技安全局,日常事务由该局的技术安全处承担。  第六条 院技术安全管理实行系统归口和单位自行管理职能。  第七条 凡在科研生产过程中具有能导致伤亡事故、设备事故、损害职工健康和污染劳动环境的工种或作业的单位,应根据工种或作业的种类多少和危险程度设置技术安全管理部门,或在分担技术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设置技术安全工作人员。人员的名额可按本单位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到五配备。  第八条 技术安全工作是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配备的干部应是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一定安全技术知识的技术人员。他们的技术职务按工程技术系列评定,并按接触有害因素的情况评定享受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津贴待遇。  第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由单位事业费中立项支出。

  第三章 任务职责第十条 技术安全工作的根本任务是为职工创造安全和无害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科研生产。基本工作内容有:

  1.安全管理:通过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事故管理,安全教育等各种组织措施,防止劳动者的不安全行为;

  2.安全技术:采取治理劳动场所、设备和工具等各种技术措施,消除能导致事故的物质条件的不安全状态;

  3.安全卫生:通过对劳动环境、工艺过程的监测、安全评价和治理改善等手段,控制或消除科研生产过程中损害职工健康的各种因素。  第十一条 单位法人代表是本单位技术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科研生产安全全面负责。日常领导工作,法人代表可委托安全负责人。

  分院法人代表(或受委托的安全负责人),在全面负责本分院机关的技术安全工作的同时,也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本分院系统内单位的重大安全事务。

  单位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技术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技术安全管理部门是单位组织科研生活动的职能部门之一,是单位领导(法人代表或受其委托的安全负责人)组织安全科研生产的参谋和助手,帮助领导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的情况。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单位领导组织和推动科研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制度;

  2.制定单位内部安全科研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其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3.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并督促实施;

  4.对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安全评比活动;

  5.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对其统计、分析和报告;

  6.组织安全检查和经常深入科研生产现场,协助解决安全问题,遇有特别紧急的危险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操作,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研究处理;

  7.组织对劳动环境监测和安全评价,组织或推动有关部门对有害工种职工进行体检;

  8.参加新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三同时”的落实;

  9.总结安全科研生产先进经验,指导安全员工作;

  10.建议单位或上级主管安全部门对安全科研生产做出功绩或造成事故者,给予奖励或处罚;

  11.开展横向、纵向信息交流工作,参加上级主管安全部门组织的安全工作活动;

  12.开展调查研究,推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上级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等。

  第四章 奖惩

  十三条 对防止或挽救事故、或为安全科研生产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单位应视其功绩的大小给予奖励;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可申请上级主管安全部门给予嘉奖。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无视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单位应视其程度和情由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五项规定”是指国经薄字244号文发布的:

  1.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关于安全生产教育;

  4.关于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

  5.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同时”是指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同时”是指国发(79)100号文件中的:新的建设项目,要让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搞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不放过”是指(79)劳总护字24号文件中的,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一定要按照“三不放过”,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本人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不安全行为”是指国标GB6441-86发布的: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牢挡板、吊车吊钩);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12.不安全装束;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理错误。

  “不安全状态”是指国标GB6441-86发布的: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品棗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目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安全技术措施”包括:

  1.技术措施,如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以及安全防爆措施等;

  2.卫生措施,如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振动以及通风工程等;

  3.安全、卫生设施,如有害作业职工的淋浴室、更衣室、消毒室、女职工卫生室等;

  4.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如安全教育材料、图书仪器、培训、展览会、奖励等。

  “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在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表现是:

  1.官僚主义严重,不履行职责,不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上级指示;

  2.滥用职权,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作业;

  3.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4.对已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不采取改进措施;

  5.对工作人员违章违纪听之任之,不严格管理等。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院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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