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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达成“忠诚协议”,离婚时法院会按协议内容判决吗?

发布日期:2018-12-26    作者:程智华律师
原告葛某与被告梁某于1999年领取结婚证,婚后生有一子。双方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后双方于2013年2月在当地村委会及双方亲属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的第一部分写明“因葛某长期在外、有外遇,感情破裂,经双方家庭及村协调,双方同意以后共同生活,达成如下协议……”该协议第八条约定“如违约造成离婚,葛某承担梁某100万元”。自2014年起原告葛某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均未获法院准许。2017年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梁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决要离婚,原告必须按照婚内协议赔偿100万元。
【审判】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结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原告曾四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情形较为严格,只限于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但是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对损害赔偿的相关事由进行约定。原、被告双方是在原告存在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情形下约定违约导致离婚给付相应赔偿金,并非是单纯约定一方提出离婚就应当给付赔偿金,不属于强制一方不离婚的约定,因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该协议确定的赔偿金为100万元,但是约定的数额并不是没有限制、可以随意确定,100万元已经明显超出了一般人的经济收入水平。结合协议签订时的情形,该数额的确定一定程度上是原告为了表明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坚决态度,并不是根据双方经济状况、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合理数额,为此应予以调整,综合协议签订时双方经济收入水平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酌定调整为1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葛某与被告梁某离婚;
二、原告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梁某赔偿金1000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书”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协议的具体条款,结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及相应法律规定予以综合认定。《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十六条又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婚姻法》规定可以请求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只限定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而一般的通奸行为不在此列,即必须达到重婚或同居的严重程度。
虽然,违反夫妻“忠实”规定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应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忠诚协议书”的约定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给付的赔偿金具有违约赔偿性质,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这种协议也是属于可撤销的,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反悔,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或者是在对方要死要活、苦苦相逼情形下被迫无奈签订的所谓“忠诚协议书”,则可以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这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超过一年则法院不予支持。
既然其与《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相吻合,又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忠诚协议书”约束自己的行为,并提前约定了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违约责任,那么这种约定就应当认定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超过了实际负担能力,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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