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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信用卡诈骗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8-12-27    作者:郭永军律师
张XX信用卡诈骗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8.9.10
摘要:犯罪嫌疑人张XX因涉嫌信用卡诈骗案案,被开封市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经过了解案件经过,本律师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且根据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及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张XX的行为构成犯罪,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经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办案机关最终采纳本辩护人的申请,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附件:1
 
杞县看守所
释  放  证  明  书
 
杞公(经)释字【 2018】 10189 号
   张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XX年X月X日    ,住址   河南省开封市X县区      因  信用卡诈骗案                  于  2018 年  08   月  09   日被逮捕/拘留,现因    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八十九    条之规定,经 杞县经济侦查大队      决定,予以释放。                             
 
 
          (杞县看守所印)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2
 
杞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杞公(经)取保字【2018】号
犯罪嫌疑人  张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XX年X月X日 ,住址: 河南省开封市X县区   。单位及职业   XX建局职工      。
我局在侦查 “2017.04.18”开封市杞县张X信用卡诈骗  案,因  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予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八十九条第三款   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 2018  年  08 月  22 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     刘X      的监督。
杞县公安局(印章)
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3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备注: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永军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及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条款,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案例,敬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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