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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接受了offer,用人单位又反悔了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01-28    作者:程智华律师
某精密公司人事部于2016年9月7日通过电子邮件向黄女士发出《聘用通知单》,邮件内容为“以下为我公司《聘用通知单》,请您收到确认后邮件回复‘《聘用通知单》确认接收,并无异议。’”,《聘用通知单》载明“黄**女士,您好!您应聘本公司人事主管职位,已面试通过,欢迎你加入我们的团队!一、报到时间:2016年9月21日8:40时至本公司人事部报到;二、携带证件和资料:……5、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三、合同期限:2016年9月21日-2019年12月31日,其中试用期三个月,考核合格转正;四、税前月工资:试用期(2016年9月21日-2016年12月31日):7500元/月;转正后(2017年1月1日起):9000元/月;……如您接受此录用offer,请在9月8日17:00前回复邮件至guoxy@new-hongji.com说明。……”黄女士于当天中午回复精密公司指定邮箱告知“《聘用通知单》确认签收,并无异议”。2016年9月14日,精密公司通知黄女士因有了更好人选,所以撤销于2016年9月7日发出的《聘用通知》。黄女士答复精密公司“你单位于7日发出聘用通知单,要求我21日报到,本人据此于7日即辞去原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某精密公司向黄女士发出聘用通知,黄女士按照某精密公司的要求予以回复,明确接受该聘用通知,表明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但某精密公司因存在更好人选单方撤销该聘用通知,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次,黄女士因信赖某精密公司发出的聘用通知,已于收到通知当日向原单位申请辞职,后办理交接及解除原劳动合同,某精密公司撤销聘用导致黄女士无法入职产生损失,结合黄女士陈述2016年9月后社保中断、2016年12月才入职新单位,故一审法院认定黄女士主张按某精密公司聘用通知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计算3个月的损失22500元,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某精密公司与黄女士之间就劳动关系的建立进行了平等自愿的沟通协商,不违反法律规定,黄女士明确接受了某精密公司向其发出的聘用通知,表明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已达成了合意,应当按约履行,而某精密公司以有更好人选单方面撤销了对黄女士的聘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黄女士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由于某精密公司的不诚信,导致黄女士处于失业状态,某精密公司应当赔偿黄女士的损失。一审法院按某精密公司聘用通知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判令某精密公司赔偿黄女士3个月的损失22500元,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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