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发生口角打伤人 两人借故寻衅滋事获刑
发布日期:2019-01-30 作者:程智华律师
2017年5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李某林与一同前去的王某,在信阳市羊山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工地南大门门口,拦住被害人张某军,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右手受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7年7月22日,李某林主动到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投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李某林与被害人张某军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陈某、李某林赔偿张祖军全部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张某军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
平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林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林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林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陈某、李某林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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