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伙人所欠工资能否要求新合伙人清偿
发布日期:2019-01-31 作者:程智华律师
读者 李燕华
李燕华读者:
张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对入伙前企业所拖欠的工资承担偿还责任。一方面,张某与罗某、王某就张某入伙前企业所负债务承担的约定无效。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表面看来,新入伙人在加入合伙企业时,如果不想承担原合伙人所承担的某些责任或不愿履行原合伙人应当履行的某些义务,或原合伙人在接纳新合伙人时,不同意新合伙人享有原合伙人所享有的某些权利或者新合伙人自愿放弃某些权利时,都可以在入伙协议中作出约定,即本案关于张某入伙前企业所负债务均由罗某、王某偿还,张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约定有效,其实不然,该法条第2款明确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务属于例外,新入伙人入伙时,不能通过协议来免除其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偿还责任。鉴于拖欠的工资属于债务的一种,自然也必须从其规定。另一方面,张某应当承担向你们偿付工资的义务。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正因为张某与罗某、王某的相关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的特别规定,决定了该约定从开始时起便对第三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也决定了张某必须对所拖欠的工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对罗某、王某经营期间企业所拖欠的全部工资承担连带偿付义务,当罗某、王某无力偿还时,张某有义务代为偿付全部工资。张某与罗某、王某之间的协议,只能作为张某向罗某、王某追偿的依据,而不能对抗你们的请求。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运用多元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关于XXX公司应否支付陈XX 2020 年 9 月 20 日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
- 马**诉被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陈*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执法大队劳动争议
- 杨*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昆明**执法大队劳动争议
- 波***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劳动争议
- 李*娟诉被申请人云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郑*富与被申请人云南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刘*与被申请人云南亿**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徐**、四**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如何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 如何认定外卖手与实际派单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遭遇无故辞退,劳动者如何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