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公婆全款给我们买房,房子有我的份额吗?
发布日期:2019-02-08 作者:姚艳艳律师
王先生与张小姐于2012年进行了结婚登记,结婚之后,男方王先生的父母全款出资在上海为小两口购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儿子王先生一人名下。结婚不到两年,王先生与张小姐即因性格不和多次争吵导致感情破裂,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只同意分割婚烟期间的工资收入,认为房子是个人财产。那么,这个房子和张小姐有关系吗?
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烟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王先生的父母在王先生与张小姐婚后全款出资为双方购买的房子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应视为对王先生的个人赠与,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与张小姐没有关系。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在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案件中,如何来认定“竣工验收”?
- 工程价款以审计为准的具体认定
- 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的常见法律问题
- “先票后款”条款的效力认定
- 与电子商务网络直播带货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重要条款之
-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如何起诉
- 新公司法施行后控股股东不享有决定权的23个事项
- 最高法示范案例: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营收款项不入公司公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 除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外,其他人员请求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金等损失的,不予支持!
- 网络司法拍卖有哪些信息需要重点关注?
- 合同加盖公章系伪造或变造,当事人是否承担合同责任?
- 建设工程停工损失以及工期违约如何主张?
- 未通知债权人,减少注册资本规避债务合法吗?
-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法律效力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追索工程款,是否适用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