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诉美景公司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案
发布日期:2019-0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点评:大数据时代,开发和运营数据产品成为数字经济的基本特征也是基本条件,然而数据产品开发和运营本身,需要互联网企业投入资本、技术和人力,因此如何保护数据产品就成为新时代的立法课题和司法难题。本案作为首家互联网法院数据产品第一案,不仅明确维持了借用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实践,而且对于数据产品的保护,虽然立足反不正当竞争法,却又有几个新的发展:其一,实际朝向承认数据产品主体的新型财产权迈进了一步。本案对于涉案数据产品使用了“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的界定表述,这是前所未有的。其二,在论证保护理由时,不仅进行了反不正当竞争的一般论证,还特别强调了原告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经过长期经营积累而形成该数据产品,以及被告的行为构成据他人劳动成果为己牟利的行为,属于不劳而获,如不加禁止将挫伤大数据产品开发者的创造积极性,阻碍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此外,赔偿计算方式,采取了被告侵权获利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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