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发布日期:2019-02-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人民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在赔偿诉讼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组织参加诉讼的其他参加者原告、被告,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参加诉讼,进行损害赔偿方面的诉讼活动。
2、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活动。赔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在审理案件中各种诉讼活动要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分阶段进行。如一审案件所适用的普通程序分起诉与受理阶段、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赔偿案件时,按普通程序分阶段进行审理。
3、诉讼参加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诉讼参加人是赔偿诉讼的主体,他享有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的诉讼权利。比如受害人接受调解,放弃部分原本属于自己应得的赔偿项目或金额,或提起上诉权、撤回上诉权,请求执行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等。
相关法律问题
- 民事诉讼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2个回答0
- 2003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能否提出民事诉讼??? 5个回答20
- 请求律师帮忙,交通事故民事诉讼问题 0个回答35
-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 1个回答5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被终止,民事诉讼应诉时应该怎么办? 5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