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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基础复习:宪法规范

发布日期:2019-0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构成单位。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1、调整的对象十分广泛,涉及社会各个方面最基本的关系。

  2、宪法规范所调整的对象一方通常是国家或者是国家机关。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注意:宪法也有惩罚性和制裁性,但主要表现为否定性

  (一)根本性

  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其它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

  (二)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它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一般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失去法律效力。同时宪法还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

  (三)原则性

  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微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四)纲领性

  (五)相对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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