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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强制执行公司财产清偿股东债务吗,无因管理人的义务

发布日期:2019-02-13    作者:赵双剑律师
 
能强制执行公司财产清偿股东债务吗
公司股东的出资和这种出资投入形成的公司资本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股东出资时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由出资形成的公司资本属于公司本身所有,股东和公司分别为独立民事主体,公司资产既不是某一股东个人财产,也不是全体股东共有财产,而是公司的财产。
股东在将其财产投资于公司之后,就不在对这些财产享有任何直接的支配权,而只能作为股东享有股权。股权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对某一特定公司财产拥有排他权利,公司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只能由公司自身享有。股东在公司的股权收入,如分红派息等收益,可以作为执行标的。
无因管理人的义务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本人的义务包括: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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