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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抚养法院如何判? (二)

发布日期:2019-03-03    作者:丁嫣律师
男方明知婚生子女非亲生仍抚养的,不属于欺诈性抚养,离婚时不能追索抚养费——林某诉詹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结婚后女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男方知道真实情况并自愿与女方抚养非亲生子女的,非亲生子女自受男方抚养之日起与男方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父子关系,离婚时男方追索抚养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问题。应分两种情形考虑:一是女方隐瞒真实情况,男方受欺骗而抚养非亲生子女,有人称之为“欺诈性的抚养关系”;二是男方知道真实情况并自愿与女方抚养非亲生子女。
针对第一种“欺诈性的抚养关系”情形,有人认为,如果一方完全被蒙在鼓里,替真正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或母尽了抚养义务,离婚时又不能请求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出的抚养费,有失公平。在此情况下,女方应酌情予以返还,才比较公道。针对第二种情形,笔者认为,虽然女方所生子女非男方亲生,但在男方知情自愿的情况下,非亲生子女自受男方抚养之日起双方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父子关系,男方在离婚时追索抚养费,有悖情理。
本案中,被告詹某无生育能力的事实在原、被告进行婚前检查时,双方就已明了。据林某所述,是詹某无生育能力又想“后继有人”,她本人才会在詹某的唆使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林某的说法虽未得到詹某的认可,但不论林某的怀孕有无经过詹某的同意,是否事出有因,可确定的是,自身不能生育的詹某,对于林某为何会怀孕自然心知肚明,其在明知林某所孕子女非其亲生的情况下,对林某产下詹小某并未表示反对和予以阻止。
在詹小某出生后,詹某更视詹小某为己出,与林某一起共同抚养詹小某达4年之久。由此可见,詹某是自愿抚养詹小某的。詹某在离婚时还要求继续抚养詹小某,进一步说明,詹某对詹小某是有感情的,抚养詹小某是其自愿行为。而且自始至终,詹某对詹小某非其本人亲生这一点是明知的。因此,本案并不存在女方欺骗男方抚养非婚生子的情形,故离婚时詹某向林某追索抚养费,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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