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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争夺子女抚养权的5种方法和技巧(二)

发布日期:2019-03-03    作者:丁嫣律师
03女方可以寻找证据支持自己获得抚养权


为了得到孩子抚养权,女方可以寻找以下证据: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


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


因此,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04孩子判给男方的可能性比较大的情形


1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4男女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5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05男方可主张2周岁以上孩子判给自己的情形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男方可以要求判给自己: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关于孩子抚养,法院一般会考虑这些因素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10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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