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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与“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

发布日期:2003-11-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所谓沉默权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权利。其理论根据是证明犯罪的责任,包括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应由控诉方承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沉默权有两个具体表现形式:一是被告人不得被强迫提供证据或作出有罪供述;二是被告人受到指控时有权不作使自己不利的陈述。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但尚未批准加入。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一项著名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联合国上述公约中规定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一贯政策是否冲突?我认为是不冲突的。

  首先,联合国公约中的规定是一项一般性的规定,具体执行还应当根据各国的情况和案件本身的情况而定,即这项条款的运用可以有许多例外情况,因此,不能理解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司法人员的讯问都可以保持沉默。在有些情况下沉默将对被告人不利。如我国刑法中有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如果嫌疑人的财产与其合法收入差距很大,嫌疑人就有责任说明其财产的正当来源,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必须如实回答”。这是非常必要和完全正确的。如实回答就是要实事求是的回答,不能作虚假的陈述。联合国公约和各国的法律都没有允许或鼓励嫌疑人或被告人作虚假陈述的条款,相反,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伪证罪”条款。在许多国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陈述是当做证人证言对待的,因此,如果他不如实回答司法人员的问题可能要负伪证的责任。

  再说,嫌疑人对讯问如实回答既可以理解是其义务也可以是其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犯罪,如何犯罪知道得最清楚,应当有作证的义务。虽然我国刑事诉讼中把被告人和证人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人,被告人是当事人的一种;证人是普通的诉讼参与人。但是,被告人身份的确立是在对他向法院提起控诉之后,在这之前,他并没有被告人的身份。我国法律规定起诉的条件是: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控诉方已经掌握了被告人犯罪的证据,那么反驳这些证据的责任应当由被告方来承担。当然,他可以保持沉默,不加反驳,那也等于他放弃了反驳的权利。法律规定,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如果他一直保持沉默,辩护将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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