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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3)

发布日期:2007-05-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3)

()ХХ字第ХХ号

  根据ХХ省ХХ市公安机关的证明,兹证明ХХ国公民(或无国籍人)ХХ(中译名为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Х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受过中国司法机关的刑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1、本证明适用于在中国居住半年以上的外国公民。
  2、当事人姓名应写本人外文姓名并附中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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