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半年吸收资金5.7亿 5名“亚泰坊”币传销组织人员被诉

发布日期:2019-03-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通过歪曲国家政策进行虚假宣传,引诱他人购买公司发行的虚拟币“亚泰坊”币成为该传销组织会员,设置高额奖励制度诱使会员不断发展新会员加入,并从中获利。日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被告人闫某、杨某、刘某、刘某娥、高某提起公诉。

  2018年1月,由时长祥(另案处理)发起成立的“亚洲国际金融自由贸易区发展有限公司”网络传销平台在青岛胶州举行启动仪式,公司虚构投资项目,对外宣传系互联网领军企业,在柬埔寨有30万公顷土地。

  2018年2月,时长祥注册成立“青岛兴长源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开始发行虚拟货币“亚泰坊”币(APC币)进行传销活动。该公司歪曲国家政策进行虚假宣传,通过互联网推广等途径发展会员,以“一带一路”、建立亚洲国际金融自由贸易区为幌子,虚假宣传“亚泰坊”币将成为贸易区流通货币在全球交易大盘上市,并且升值空间巨大,引诱他人购买公司发行的虚拟币“亚泰坊”币,成为该传销组织会员,并在公司网站进行注册,按照“太阳线”型结构对会员安排网格点位。

  该公司规定,新会员必须经老会员推荐且至少必须购买200元“亚泰坊”币才能注册会员账号入会,在公司管理系统中设置在推荐老会员的下线,注册会员账号之后才能有资格发展下线会员。新会员购买“亚泰坊”币的资金通过上线逐级上交给公司财务,再由公司相应的“亚泰坊”币拨给新注册会员账号。该公司还设置了“静态收益”“动态收益”“分享达人”三类高额奖励制度诱使会员不断发展新会员加入。公司将发行的“亚泰坊”币的初始币值与人民币的兑换比例设置为1:1,并鼓吹“亚泰坊”币会不断升值,每天通过会员管理平台在系统内随意提高“亚泰坊”币的价格,以此诱使会员购买“亚泰坊”币并持有防止抛售崩盘。

  该传销组织从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案发,共计吸收传销资金达5.7577亿余元。

  2018年1月,时长祥发起“亚泰坊”币传销活动后,闫某通过购买“亚泰坊”币注册会员账号加入该传销组织,并被时长祥任命为公司秘书长,主要负责公司会议筹备、组织工作,通过微信群与各大区执行总裁确定、分配参会会员名单、预定酒店、安排会场,制定公司“保密守则”,为了逃避打击,要求公司会员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帮助时长祥进行公司宣传、管理。闫某为了非法获利,积极发展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至案发时其发展下线会员账号460个,其会员账号内“亚泰坊”币数量为170多万枚,套现人民币20万元。

  2018年2月,杨某经时长祥推荐通过购买“亚泰坊”币注册会员账号加入该传销组织。杨某为了非法获利,积极发展他人加入,共计发展下线会员账号1000多个,其会员账号内“亚泰坊”币数量为33万多枚,并被任命为公司第一大区第九区执行经理。2018年5月,杨某被任命为公司纪检部长,主要负责处理网络和公司微信群里出现的有关“亚泰坊”负面传闻,联系他人删除相关网络贴文,在公司微信群里要求会员注意保密,禁止将群里发布的文件和通知外传,禁止在网上发布“亚泰坊”负面言论。

  2018年1月,刘某经康某某介绍通过购买“亚泰坊”币注册会员账号加入该传销组织。刘某为了非法获利,积极发展他人加入,至案发时共计发展下线会员账号1131个,接受下线会员传销资金90余万元,其会员账号内“亚泰坊”币数量为15万多枚,并被任命为公司第三大区执行总裁康某某下面的37区经理。

  2018年1月,刘某娥经刘某介绍,通过购买“亚泰坊”币注册会员账号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刘某的下线会员。为非法获利,刘某娥积极发展他人加入,至案发时共计发展下线会员账号400多个,接受下线会员传销资金30余万元,其会员账号内“亚泰坊”币数量为1.7万多枚。

  2018年1月,高某入股的深圳华云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受时长祥委托为其公司搭建“亚泰坊”会员管理系统,高某明知该系统用于传销的情况下,仍然承接该业务后联系河南郑州某公司开发出“亚泰坊”会员管理系统,对该系统进行测试、漏洞修复和完善后交付给时长祥公司用于会员管理,并对时长祥公司后台管理人员进行系统使用培训,深圳华云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开发费用20万元。

  案发后,5名被告人先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杨某、刘某、刘某娥、高某共同组织、领导以歪曲国家政策、虚构投资项目发行虚拟货币和营利前景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货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通过宣传、培训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中,被告人闫某、杨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