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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防癌险患癌后遭拒赔,保险公司一审被判赔20万元

发布日期:2019-03-23    作者:吴远国律师

女子买防癌险患癌后遭拒赔,保险公司一审被判赔20万元
因肺部患有疾病,五旬女子刘某买了一份可以获赔20万元的防癌保险。两年后,她的病情加重患上肺癌,保险公司却以对其病情的严重性不知情拒赔。近日,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的“不知情”属于未尽到询问义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

2015年1月,XX刘女士患病住院治疗,出院时被诊断为“左肺继发性肺结核,支气管结核,肺部肿瘤性病变待排”。看到诊断结果,刘女士十分害怕自己患癌,前往武汉多家医院检查诊治。根据多方诊断结果,排除了肿瘤疾病,但为了保险起见,刘女士决定买一份保险。

同年7月,刘女士在XX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一份《生命无忧老年防癌疾病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如患癌症,保险公司赔付20万元。不幸的是,接下来的一年多里,刘女士的病情不断加重,并在2017年2月被诊断患上肺癌。确认患癌后,刘女士找到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随后,保险公司对这起索赔案调查发现,刘女士的既往病史中有被确诊过“肺部肿瘤性病变待排”,认为其投保时,并未告知其患病经历,违反了合同中的“问题及健康告知”项,拒绝赔偿。

去年2月,刘女士索赔无望,将保险公司告XX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20万元。

近日,XX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保险公司仍以前述理由拒绝赔付。刘女士则称,保单上确有《问题及健康告知》部分,但业务员并未对自己进行细致询问,自己当时没有透露具体病情,业务员也没有对免责条款和后果详细说明。

经查电子保单,刘女士并未在被保险人栏目处签名,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对投保人的病情和免责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和告知。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为了让投保人配合协助保险公司搜集重要信息,在此规定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主动询问信息和审查的义务,因保险公司未尽到询问义务,遂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刘女士保险赔偿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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