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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伪劣香烟 湖北一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日期:2019-03-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吴英)  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香烟案,徐某因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且倒卖假冒伪劣香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徐某,男,生于1970年10月,初中文化,务工,山东省新泰市人。因本案于2018年5月31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处新泰站派出所抓获,同年6月22日由黄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今,被告人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先后向刘某(已判决)转账支付55525.00元,从刘某处购进苏烟、玉溪、中华等品牌500余条假冒伪劣卷烟。后徐某以每条加价60-90元不等的价格将假冒伪劣卷烟销售给当地的路边小店。截止案发,徐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72000余元,从中获利20000余元。

  另查明:2018年11月22日,徐某的亲属向法院代其退清违法所得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在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专卖品,且经营数额较大,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其亲属代为退清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因此,烟草零售必须先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且在法定范围内经营,否则私自生产和销售香烟属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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