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后,发现损害认定过轻,患者可行使撤销权
发布日期:2019-04-03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原告为了治疗卵巢囊肿前后共做了六次手术,被告xx市xx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原告的身体遭受损害。在医调委主持下签署调解协议时,原告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经验,自认为病情较轻,其后期治疗的经过表明协议约定赔偿的数额过低,依法应予以撤销。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调委,重大误解,调解协议,显失公平
【裁判案例】被告给原告进行经腹左卵巢囊肿部分切除术,术后出现肠穿孔后又接受肠穿孔修补术,和二期缝合术。出院后5日内在xx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但签订协议1个月后被告先后在X1医院、X2医院、X3医院共计住院4次接受治疗,这4次住院均和被告为原告实施的第一次手术有关,且现经过司法鉴定被告医疗行为明显存在过错,该协议约定赔偿的数额与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当赔偿的数额相差较大,原告对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判决撤销原告胡某某与被告xx市xx人民医院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裁判要点】
1.原告认为,为了治疗卵巢囊肿前后共做了六次手术,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原告的身体遭受损害。调解协议中,被告欺诈原告,隐瞒病情,将肠瘘隐瞒成肠穿孔,被告赔偿明显过低,显失公平。
2.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院方一次性赔偿患者18000元整;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患者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院方索要任何费用和其他要求。
3.医疗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手术失误导致原告肠穿孔、肠瘘形成、切口感染反复难愈、病程迁延、愈合期延长等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损害后果主要参与因素,参与程度为60%-80%。
4.法院认为,在医调委主持下签署调解协议时,原告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经验,自认为病情较轻,其后期治疗的经过表明其对后续治疗费用存在重大误解,协议约定赔偿的数额过低,依法应予以撤销。
【参考资料】
1.“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
2.医疗纠纷:胃大部切除术造成脾破裂出血,对患者的赔偿应体现公平。
3.以案释法:在诉讼过程中,亦可以以庭内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作者说明】资料来源于“胡某某与xx市xx人民医院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xx民一初字第xxxxx号)”。涉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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