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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江苏拆迁案例:企业改制遇拆迁,奔走十余载终获转机!

发布日期:2019-04-12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常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程东胜律师、曹星律师、肖广影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一审第三人)】常州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某旅游控股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01年,常州市某商贸总公司(以下简称改制前公司)经有关部门同意进行整体改制,更名为常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2002年,商贸公司为551平办公楼办理了产权登记,但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改制前公司名下,仓库及职工宿舍未办理产权登记。
2002年底,商贸公司所在地区开始拆迁,但协商拆迁补偿的过程并不顺利,拆迁方仅认定551平办公楼为商贸公司所有并予以补偿,对于未登记的仓库、职工宿舍以及登记在改制前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商贸公司的有关人员一直在奔走但拆迁补偿却“原地踏步”。2017年1月,商贸公司收到了常州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建委)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商贸公司不仅拿不到合理的拆迁补偿,还要支付高额的产权调换差价。至此,商贸公司不敢再耽误,立即联系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程东胜律师、曹星律师、肖广影律师,委托三位律师代理商贸公司拆迁维权事宜。
在诉《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审理过程中,京平律师提交了一份当地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供销合作社总社出具的《商贸总公司整体改制的情况说明》,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仓库、职工宿舍在内的全部改制资产归于商贸公司。区住建委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仅依据产权证明,对登记在改制前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未登记的仓库、职工宿舍并未进行调查核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应依法撤销区住建委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胜诉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撤销常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区住建委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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