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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式、单方解除权的应对、情势变更法定情景等内容归纳总结

发布日期:2019-04-15    作者:石文辉律师
2019412日下午,盈辉律师团队集体研讨会正常进行,本期重点为股权转让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式、单方解除权的应对、情势变更法定情景等内容归纳总结。为了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团队将不断钻研、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归纳总结】
一、股权转让合同中,哪些情形会导致情势变更?
股权转让中的情势变更是指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股权转让合同内容或者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情势变更主要针对经济形势、经济政策的巨大变化,与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有直接关系,如价格调整、经济危机、通货膨胀那等,以下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
(一)物价飞涨;
(二)合同基础丧失;
(三)汇率大幅变化;
(四)国际经济贸易政策变化;
(五)国家出台新规定进行管制,造成涨价。
二、股权转让合同中违约方应如何应对守约方的单方解除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违约方应审查合同是否有约定异议期,若有约定异议期的,需要在异议期内向法院起诉并提供证据证明确认解除函无效,提供证据证明包括对方不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合同目的可以实现或解除合同对双方的代价太高,不利于解除合同等等;如没有异议期间,则需要注意在收到对方发来合同解除函的三个月内起诉确认解除行为无效,提供的证据如上所述。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非违约方, 应如何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实务中,由于股价上涨等原因,往往导致 “一股二卖”的情形出现,即股权转让方把股权再次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办理过户登记,导致股权受让方利益受损,这种利益通常可以称之为可得利益损失。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求偿应坚持客观确定性原则,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要是确定的,若无证据证明的,可能承担驳回诉讼请求的不利后果。对于非违约方可得利益的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例如,“一股二卖”中,股权转让方把股权再次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办理过户登记的最后成交价格的举证。
四、股权转让中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实践中往往有股权转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未办理工商登记为由要求确认其转让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历来的裁判意见与司法观点是基本一致的,即认为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工商登记机关对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仅是一种宣示性登记,并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同时,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效力性规定,一般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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