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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发布日期:2019-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记者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获悉,由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诉讼的该省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近日在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2018年9月,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偷排工业废水可能造成河水污染,该院随即展开调查。

  经查,平安鑫海公司长期向白沈沟河排放污水。2017年6月1日,平安鑫海公司将其部分硫酸镍生产线出租给金昌顺中高纯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使用。

  2018年8月15日至17日,在金昌顺中公司负责人授意下,该公司工作人员趁天黑下雨将厂区内3号浓密池的工业水偷排至白沈沟河,累计排放量约211.25立方米。

  经鉴定,修复白沈沟河污染河水的虚拟治理成本为36.23万元。海东市环境监测站对厂内渠沟污水和浓密池污水采样检测,其中厂内渠沟污水镍含量超国家标准3.28倍,3、4、5、6号浓密池存储物镍含量超国家标准10倍以上。

  经诉前公告程序,在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海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5日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庭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合议庭在查明金昌顺中公司、平安鑫海公司排放工业废水致使白沈沟河河水污染、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事实后,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金昌顺中公司赔偿环境污染修复费用36.23万元,及时处置平安鑫海公司厂区内浓密池中存储的工业水,平安鑫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平安鑫海公司及时治理厂北区排污口和厂南门处的沉淀池;金昌顺中公司、平安鑫海公司承担鉴定费用15万元及诉讼费。

  当庭宣判后,二公司委托代理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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