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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有利息,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则该如何计算利息的截止日期

发布日期:2019-04-28    作者:崔新江律师
向出借人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不仅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而且还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向出借人支付。
支付利息期限的方式有多种,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也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间内分批向贷款人支付。
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却约定的不明确,那么借款人按照什么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呢?
根据合同法205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应当依据合同法61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就支付利息的期限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则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依据以上原则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那么,借款人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1.借款合同在一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即利息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
2.借款在一年以上的,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当事人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出借人可向借款人随时主张还款,借款人应及时归还借款。
同时,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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