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反套路的写一篇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9-04-29 作者:110网律师
一、辩护词不是一篇檄文
在法庭的三方结构中,辩护人与公诉人处于控辩双方的相反立场,甚至在席位上也是面对面的位置,很容易让人以为辩护的目标是反驳声讨公诉人的观点,从而实现为当事人减轻罪责的目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辩护的目标在于通过解析证据、澄清事实、论证观点,以达到说服合议庭的目的,与公诉人对抗只是形式,而绝非目的。因而,辩护词绝不仅仅是针对公诉人观点的一篇檄文,其本身即应当论证严谨、层次丰满,具有独立且自洽的逻辑体系。
在文体上,辩护词是说明性议论文,一是说明案件事实是什么,通过对证据的分析总结,得出支持辩护观点的案件事实;二是论证案件的定性是什么,通过得出的事实结合法律的规定,得出案件的定性是什么,是罪与非罪、还是此罪与彼罪;三是结合案内案外的因素,得出究竟对当事人应当作出怎样处理的建议。
二、如何避免被降维打击
现实中,一些律师由于一开始就将目标错误的瞄准了公诉人,在辩护词的设计上只是反复的指出其认为的公诉意见中存在的不足,试图以点对点的攻击来剪断公诉机关的证据锁链和逻辑体系,无异于用手工钳对坦克,难以阻止履带向前碾压的节奏。小说《三体》带来的最大寓意是,如果试图与对方对抗,至少首先在思考维度上与对方达到同等量级。
(一)建立等量级的结构
作为与公诉人处于相反立场的辩方,律师必须首先了解公诉人的逻辑体系,才能有的放矢的设计辩护词的结构。我们从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当庭发表的意见能够捕捉到几个不变的主题:证据、事实、定性,情节和案件处理,于是在辩护词的设计上,亦可相对应的设计上述结构。
在这里,仍然会有人有疑惑,明明自己也是按照上述顺序书写的辩护词,一一指出公诉机关审查中的不足,为何抗辩的力度仍然不够。在辩词结构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破题是不够的,更需要立论。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疑点只是破题,建立辩护人对证据、事实和处理意见的逻辑才是立论,辩护词不仅要指出对方不对、为什么不对,更要回答什么是对的,为什么是对的。很多辩护词只完成了前半部分,缺少了立论部分的支持,因而呈现出的力度不够。
(二)实现以审判为视角的叙事模式
辩护词的立论虽然在结构上可以采取与公诉意见相对应的方式书写,但是在书写角度上,更宜采取审判视角,即在对证据事实的论述部分采取刑事诉讼法思维,在对案件定性的论述部分采取刑法思维,在对案件处理的部分少量参考社会价值等案外因素,始终牢记在证据事实部分,一旦脱离了法条、司法解释等法的渊源来谈观点都无异于隔靴搔痒,毫无用处。
(三)形成递进的逻辑结构
辩护词的演进层次关系着说理是否清晰,观点能否快速的被听取人或阅读者所了解并接受。一篇辩护词有三个主要板块:证据事实、案件定性、情节及处理。在每一个板块,辩护人均可以根据自身行文风格先驳后立(先反驳公诉人观点后立论),或者先立后驳(先对辩护词的观点进行立论再反驳公诉人的观点),但全篇风格宜统一。具体到每一个板块,内部亦可形成递进的层次。
一是在证据事实部分,既可先陈述辩护人认定的事实,再分析证据,而后反驳公诉方的观点;亦可先反驳公诉方的认定标准,逐一分析证据,最终形成辩护人认定的案件事实。
二是在案件定性方面,无论是采取犯罪构成四要件学说、还是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亦或是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在论述时一定要紧扣事实,必要时穿透至核心证据予以论证,层层递进形成结论,并根据相同理论对公诉方的意见予以证否。在论证依据的选择上,由于公诉方作为法庭先发言的一方,辩护人发言顺序在后,因而在可以预判的情况下建议选择与公诉方相同的理论结构,使抗辩内容更为对应和清晰。
三是在情节及处理建议板块,依照法定情节、酌定情节、社会价值评价等案外因素的顺序依次展开,形成案件处理的最终建议。
三、如何挣脱固有思维禁锢
行文方法只是用相对固定的格式展现辩护词的内容,力图使说理清晰易懂,结构完整有力。然而,一篇辩护词的核心乃在于其表达的思想和内容,如何突破思维方式上的禁锢,实现内容的张力,才是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建立侦查思维,不囿于原本的证据框架
辩护权与刑事司法权的对抗起点为取证资格和取证能力的对抗,因而刑事侦查思维是刑辩意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现阶段,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其主要证据来源为司法机关,但随着《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关于辩护人取证权利的明确化,以及法治环境规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律师对于刑事证据的有效作为是刑辩领域中可期待的突破口。
辩护人在询问当事人以及在阅卷过程中,需要具有求实寻真的精神,重塑案发事实经过,依靠生活经验、法医学知识、法律逻辑等还原事发过程,并将思维触角延伸到可能存在的其他证据上。通过这一过程,辩护人一方面从原本的证据内容中发现事实认定的疑点,即回答现有的证据说明了什么这一问题,而非纠结于司法机关认定了什么;另一方面,则是要从原本的证据框架内发现可能存在的其他证据线索,即回答现有的证据指向了什么这一问题,而非受困于原有的证据范围之中。
(二)掌握证据规则,灵活运用证据审查方法
案件从刑事侦查到审查起诉,再至开庭审理,是证据逐渐充盈的过程。通常情况下在庭审前,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均已将全部证据移交至法院待审,案件的证据范围已基本固定,此时,辩护人的辩词应围绕现有证据,紧扣证据规则予以分析。
在逻辑层析上,首先,以减少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为目的,进行证据的合法性审查,结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在这一环节,并非所有非法取得的证据均需要予以排除,所需排除的仅是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对于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虽然在取证方法上可能存在瑕疵,但鉴于公诉人将其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辩护人亦宜予以认可。
其次,对于经合法性审查后,依然有效的案件证据,从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角度进行再次分析,着重分析证据变化的规律和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对于案件证据进行二次排除和分割。
最后,根据证据所归属的不同种类,分类进行审查。分类审查的意义是根据各类证据存在特性和规律,对证据进行再次梳理。
通过以上三个层次的梳理,辩护人对于案件的证据体系和脉络更为清晰,对于证据的组合和事实的归纳能够形成独立的认定体系,是辩护词立论的重要过程。这一对于证据排查和事实认定的过程不应局限于之前的司法实践,而应是在辩护人熟练掌握证据规则和司法实践、生活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独立的辩护意见。
(三)深究立法本意,构建多维的价值评判体系
探求立法本意意在查清法律缘何产生,其保护的利益和秩序是什么,打击和惩罚的对象又是谁,对于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与处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在评价当事人的行为时,除了将其放在特定的法条规定之中,还应将其放在社会和时代的角度予以审视,实现由点及面、纵横兼备的立体价值评判。
辩护人对于法律理解的深化,除了应当熟记法律条文的规定之外,还应当关注法律解释方面的信息,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等部门刊发的文件和登载的关于法律理解与适用的相关文章,以及关注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报告和意见等,全方位的扩充自身的法律思考维度和社会人文底蕴,才能在辩护词的说理部分实现视角全面、论据有力,更好的实现辩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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