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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股权分割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9-05-05    作者:张梅律师
    夫妻共有股权类型
    1.夫妻婚姻关系建立之前,一方已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股本金虽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但其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应属于婚后的投资性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且婚后对公司新增资本的认缴依法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用于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从外在形式看只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确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只适用于认缴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夫妻一方是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发生纠纷时另一方非公司股东的情形。如夫妻双方均为同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则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之间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出资。
    分割方法
    原则上可将夫妻一方持有的股权按比例(一般为夫妻对半分割)转让给非持股一方。
    若双方同意以股权折价款进行分割,并可以通过协商或评估确认股权价值的,法院可据此判决非股东一方取得相应股权折价款。对于一方在婚前已取得的股权,由于仅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讲,另一方只能取得股权收益即增值部分一半的折价款。而在股权作价方面,理论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所有财产和收益都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因此由股权产生的收益也应当由两人共同分割。
    但实际上,和夫妻其他共同财产相比较,由于夫妻共同股权的价值受市场行情、公司经营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权益往往是难以确定的,且夫妻双方对股权价值的认定也存在较大差异。对此,在确认夫妻共同股权价值时,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状况为依据,通过协商、评估等方式确定。
    由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并不能反映公司实际资产状况,在实践中,一般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为基础,或以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为基础,计算股权价值。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二十条规定:
    “离婚诉讼中待分割股权之价值存在争议时,应采取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予以确定。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或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及其他方式来核定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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