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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中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既遂问题

发布日期:2019-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既遂问题:
学员问:
问题一:贪污罪何时构成既遂?
问题二:受贿罪分为收受贿赂和索取贿赂,分别何时构成既遂?
问题三:行贿罪何时构成既遂?
问题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何时构成既遂?
问题五;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何时构成既遂?
问题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何时构成既遂?
问题有点多,但的确存在疑惑,请老师详细解答。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
1、认为贪污罪既遂的构成必须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贪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刑法第382条、383条对贪污罪的具体规定。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据此,贪污罪既遂的构成特征主要表现为:(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非法占有行为;;(2)行为人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这是构成贪污罪既遂的关键条件。有了这些构成要件即可构成贪污罪的既遂。
2.对于收受贿赂型受贿行为人只有既实际收取贿赂又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构成既遂;而对于索贿型受贿只要行为人实际收取了贿赂,就构成受贿罪的既遂,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的。
3.对于行贿罪而言,就是行贿人已经着手实行了给付财物的实行行为,并是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即为行贿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行贿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则是行贿罪的未遂。
4.犯罪的既遂应当以当事人获取财物为既遂。
5.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既遂要求进行私分且数额较大。
私分罚没财产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入国库的罚没财产以单位的名义或者以集体的名义或者其他巧立名目分配给个人的行为。这里既遂的标准就是对于罚没财产进行了私分。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入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这里如果说来源不明的财产在30元以上的,那么一般就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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