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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6种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要签

发布日期:2019-05-31    作者:汤圣泉律师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整个拆迁安置补偿中陷阱最多的环节,实践中,拆迁户只要签订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就真的很难改变对自己不利的局面。为了能够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如果遇到以下几种情况千万不要去签字:
1.没有征收依据的协议
在拆迁中,很多被征收人并不知道有征收公告文件。从法律上讲,在要征收之前,必须有行政机关发布征收公告。公告内容要具体明确征收原因、征收范围、拆迁安置补偿等,以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相关的诉讼权利。没有公告就要求签订的“先行搬迁拆除协议”“模拟搬迁协议”,大多缺乏法律依据,签订的风险极大,很有可能 “房子拆了,钱没拿到”,这类协议不能签。
2.签约主体没有资格
被征收人要认清究竟谁是拆迁人,我们从签定方的签章来进行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是合法的签约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合法的签约主体。拆迁公司、街道办、村委会等其他组织,而这些组织是没有资格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如果拆迁协议上的不是法律规定的主体,被征收人可以拒签协议。
3.空白协议、内容不确定协议
拆迁方为了能够尽快达成补偿协议,往往会向被征收人承诺很多,拿出空白或者内容不确定的合同来让被征收人签字,这种口头的承诺绝对不能相信。如果拆迁人在空白协议上写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条款,被征收人又没有证据证明之前的口头承诺,就会处于任人宰割的局面。这类协议一定不能签字、按手印。
4.不允许选择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目的在于保障拆迁户的基本居住权利,被征收人有权选择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旧城改建的可以选择原地回迁或就近安置。只有在被征收人主动放弃回迁的前提下,征收方才可以外迁或纯货币补偿予以安置。一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剥夺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利,以政策引导、情况特殊等为理由诱导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应当拒绝签字并坚持自己要求回迁安置的权利。
5.补偿内容不合理
补偿协议经常会约定速签奖励金、早搬奖励金,这些蝇头小利不是“白给”的。补偿拨款的总额是固定的,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经常会“偷工减料”。有些地方甚至不进行房屋价值评估,直接约定“一口价”,变相剥夺了被征收人的评估权。被征收人对补偿面积、补偿标准、搬迁费补偿奖等重要信息要仔细检查,确定信息明确具体且补偿合理。被征收人下笔签字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6.违约责任约定不明
违约责任条款是对守约方的一种保护,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纯货币补偿一般当时就能拿钱,风险不大,但产权置换一般有搬迁过渡期。在过渡期结束却没有按时交房时,延长的过渡期应当约定支付额外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相应的惩罚。以保障在拆迁方没有按时兑现协议中规定的内容时,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协议,不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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