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雷律师:修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得侵犯共有人权利
张雷律师:修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得侵犯共有人权利
张雷律师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当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时,合同确定的主体就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地享有合同权利。部分被拆迁人不得侵犯其他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得处分他人的权利。即使处分共有权利,也应当征得其他被拆迁人的同意。张雷律师今天评述的这个案件,就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修订了原来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拆迁补偿款确定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那么这种修订后的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未经其他被安置人同意,单独修改补偿协议
原告小杨是被告老杨和前妻的儿子。该案件所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的使用人是被告老杨,在93年、94年和96年老杨和前妻(已去世)被批准三次建房,原告小杨也是建房立基人口之一。(也就是说小杨和老杨是房屋的权利人)。2002年,建业公司取得了该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与老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老杨货币补偿款43万,安置房屋两套,并支付了其他费用23万。
到了2004年,老杨以办理安置房屋的产权证为由,与建业公司协商一致,将小杨和赵小姐(老杨再婚妻子)添加在了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一栏。值得一提的是,是老杨替小杨和赵小姐签了名字,建业公司也加盖了公章。
小杨认为,赵小姐的户口在拆迁许可证核发时不在被拆迁房屋内,不是被拆迁房屋的安置人,因此将赵小姐列为被安置人侵犯了他的核发权益,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老杨和建业公司修改后签订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侵犯共有人财产的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老杨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尚未与赵小姐登记结婚,户口也不在该被拆迁房屋内,因此赵小姐不属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安置人员。现在,老杨和建业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将赵小姐列为了被安置人之一,未经过被拆迁房屋原共有产权人小杨的同意,并侵犯了小杨的权利,因此,该协议无效。
处分共有财产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张雷律师认为,这个案件中的两套房产属于老杨和小杨共同共有的财产。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共同共有拆迁未分割之前的处分,需要征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未经共同共有人的同意,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也许老杨和小杨将来可能会签订内部分家析产协议,确定彼此对房屋的份额,但是老杨也仍然也仅仅能够处分他所享有的那部分份额,增加上赵小姐的名字,无权处分小杨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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